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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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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设立杭州国际佛教文化交流中心暨杭州潮音禅院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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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
10-
17
00:
00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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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杭民宗许准延[2017]1号 杭州市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 地[住]址:杭州市灵隐路法云路2号 申请延续设立杭州国际佛教文化交流中心暨杭州潮音禅院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杭民宗准许[2012]3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2017年 9月25日至2027年 9月 24日 □无 望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严格按照杭州市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及申报许可事项开展实施,相关责任人须抓紧办理基本建设的有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安全,保证项目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2017年9月21日
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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