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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深刻领会 扎实推进《宗教事务条例》在浙江的贯彻落实

发布时间: 2021- 02- 01 16: 31 访问次数: 来源: 《中国宗教》杂志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公布,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化迈上重要台阶。《条例》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宗教工作法治,特别是宗教界的高度重视。浙江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宗教事务条例》,积极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浙江新实践,努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工作浙江新篇章,任重而道远。

一、正确认识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历史定位

对照新旧《条例》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异,纵观十几年来年国际宗教领域的风云变幻和我国宗教领域的各种变化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条例》的修订,不仅仅是一项针对问题顺势而为的立法工作,更是对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设计和理论创新。

(一)站位要高,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角度去认识和思考

宗教问题是执政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十分重要的一项社会事务,而宗教政策法规则是能否实现宗教问题合理解决、宗教事务有效管理,能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国际和平共处的一个关键因素。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涵盖了宗教领域方方面面的问题,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条例》的修订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使之成为指导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使之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宗教工作、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应对宗教领域问题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新修订的《条例》是全国宗教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最好抓手,宣传、贯彻《条例》是落实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学透《条例》的内涵,领会《条例》的立法意图,掌握《条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要义,是宗教工作者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工作。

(二)眼界要宽,要将《条例》与十八大以来持续磅礴推进的法治建设浪潮充分结合起来学习和理解

我国是一个信教人口众多、宗教历史悠久、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遍布、宗教影响广泛深远、宗教国际交往繁多、各大宗教俱全的国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矛盾、新问题日益凸显,宗教领域涌现的大量现实问题和受到掣肘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都对新时代宗教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声和现实的要求。而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几年来,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40余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40余部,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为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正是借助法治建设的强劲东风,《宗教事务条例》开展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工作。这其中,上位法,如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的制定、变革和完善,成为了《条例》修订的有力指引;平行法,如诸多行政法规的调整则为《条例》的充实和完善,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正是在这种联动和互补中,我们才得到了以《条例》为基础,以众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全面升华的宗教工作法律体系,摆脱了宗教领域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只能靠政策解决的尴尬局面。因此,认识和理解《条例》,必须全面的、联系的考量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更多地开展《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交叉研究,从而深入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沟通,及时向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传导准确的法律精神,引导他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拥护《条例》实施和执行。

(三)领会要深,要学会从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和引导宗教界、信教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两个维度分析和领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不仅是一部解决宗教领域具体问题的法规,同时也是一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新思想的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上就指出,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这四个方面中,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其实教育和规范的就是行政机关本身。《条例》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其实质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学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开展“导”的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则是对宗教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引了我国宗教界未来努力的方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这个方面,则进一步清晰了权利和责任关系,既赋予宗教界合法权利,也明确宗教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从不同的维度分析领会《条例》,有不同层次纹理的法律精神,需要我们深入学习,掌握法律传递给我们的真谛。

二、切实有效抓好《条例》在相关领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在新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条例》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对中国宗教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新的规划和设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新的界定。我们既要搞清楚《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更要积极面向群众,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团结、教育、宣传、引导的工作,使条例深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内心,引起共鸣,形成共识。在工作方法上,我们不能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宣讲和解读,也不宜机械地照搬照抄法条字面上的内容为执法而执法,而应用采取更为发散的思路、更为宏观的视角、更为辩证的理念,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与党的十九大新思想、新精神,与国家整体法治建设,与各地宗教工作背景和工作实际有机融合起来。具体要做好五个结合:

(一)与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全面学习掌握新思想和新理念

一是做好理论综合。《条例》的宣传、贯彻实际上就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因此,在宣传解读过程中,要把党的十九大、中央宗教工作会议关于宗教工作的部署融汇进去,要把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文化软实力建设等方面的最新理论和研究成果与《条例》关于宗教中国化方向、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等内容贯通起来。二是做好理念革新。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化、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等工作要求,都是《条例》与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度契合的体现,这些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都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转变思想,革新工作理念,抓紧树立全新的执法工作意识和认识。三是做好借势借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谨防出现单纯靠一己之力推动《条例》宣传贯彻的情况,一定要紧紧抓住全社会学习党的十九大的热潮,借势借力,趁势而上,借助各种学习宣传平台,营造学习党的十九大、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相结合,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内涵与外延

此次《条例》修订是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化进程、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诸多方面的修改和增补,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制定、完善所带来的红利,因此,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过程中,我们要全面、联系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系统性地阐明《条例》的内涵与外延。重点是做好三个注重,一是要注重在推动学习宣讲《条例》过程中,吸收法学专家和相应部门专业工作者,讲法释法,协助做好工作;二是要注重精选案例,通过比较在不同情势下新老《条例》所触发的法律效果,展示新修订《条例》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成果,使宣讲工作更加生动,更加适应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中传播;三是要注重对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特别是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对照分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带头学法、守法,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推动社会各界的学习贯彻,使宗教界深刻认识到《条例》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从而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

(三)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法宝相结合,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统一战线是党的重要法宝。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宗教工作,同样需要统一这一工作法宝。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法律的武器是冰冷的,但做人的工作还需要温度,执法要有人情味,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增进团结、促进和谐、发挥作用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一方面又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自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另一方面,要重视并善于和宗教界、信教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要动员干部走进基层、走进场所,与宗教界一起学习《条例》,共同探讨问题,共同知法守法,执法过程不仅要公平公正,还要合情合理,让宗教界人士心服口服,从而达成牢不可破的共识,切实引导宗教界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

(四)与浙江宗教工作实际相结合,在贯彻《条例》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规对工作的推动、提升和引导作用

任何工作的推动都需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也不例外,必须与浙江宗教工作实际有机结合。一是充分借助浙江平安综治“全科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法治工作部署在基层,法治责任落实在网格,法治宣传覆盖全域化。二是充分借助浙江省全面开展的“最多跑一次”工作平台,全面贯彻《条例》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服并举,切实为民办实事,积极开展《条例》贯彻的浙江探索和浙江实践。三是充分借助浙江近年来创建的宗教界“寻梦中国?正言正行”主题教育平台,通过“国法与教规”论坛、平安宗教场所创建、“法律进场所”等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做到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五)与国家宗教局计划出台的《实施细则》等系列部署相结合,有效提升学习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条例》的修订公布是宗教工作一个全新的起点。《条例》作为高位阶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付诸实践时还必须通过一系列规定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形成“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实现结构。根据国宗局的工作计划,下一步《实施细则》等系列部署将相继出台。作为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宗局统一部署,制定好学习宣传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去宣传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去宣讲解读,一个活动一个活动去逐层推进,最终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实现《条例》在具体工作实践的操作性和完整性。

三、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宗教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充分结合浙江实际,践行《条例》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几个方面工作:

(一)使法律法规逐步成为宗教工作的压舱石

今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在调研宗教工作时指出,要把做好宗教工作看作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这一工作要求与新修订《条例》的要求完全一致。《条例》明确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完整表述了宗教管理肩负维护稳定这一不可或缺的重大使命,强调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严肃性,加大了保护宗教界正当权益的力度,健全了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各项措施。此外,新《条例》对于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多方面事务,结合新出现的一系列重要活动,都一一做了明确规定,宽严适度,合情合理。显然,随着《条例》的全面实施,它必将成为宗教工作稳定器的核心载体,浙江省各级宗教部门将紧紧围绕《条例》的落实,主动出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全力以赴,维护稳定,使法律法规逐步成为宗教工作的压舱石,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工作稳定器的作用。

(二)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当前宗教工作的紧迫任务

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宗教工作最突出的矛盾往往也在基层,基层就是发挥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化解矛盾、理顺关系的主阵地。因此《条例》新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等内容,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宗教工作基层基础建设领域,浙江省先试先行,全面配强县级宗教部门工作力量,增加工作经费。在温州、台州等宗教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率先建设了乡镇(街道)一级宗教事务所,定人定编,明确职责。接下来,我们还将逐步推广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区抓紧建设宗教事务所,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充分借助浙江全域开展的平安综治全科“网格化”建设平台,赋予每个基层工作网格宗教工作职责,排查矛盾,解决问题,发挥作用。同时,浙江省将重点围绕国家安全、场所安全、活动安全、人员安全,全面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基层基础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投身公益、积极向善,配合政府做好抵御渗透、维护稳定等工作,形成和睦、和善、和谐的宗教氛围。

(三)把抵御渗透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先决条件

新《条例》第四条强调了当前做好宗教领域抵御渗透,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随着宗教对外交往日益增加,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省进行的各种渗透有增无减,直接影响到我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绝不能麻痹大意。循着《条例》的工作指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反渗透网络建设,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联动,形成大宗教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宣传主阵地作用,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中间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和要求,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御渗透工作中来,保证耳聪目明,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宗教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延伸管理手臂、拓展管理领域、有效应对互联网时代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让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牢牢把控住讲坛和讲台,弘扬正教,宣讲中国宗教好声音、好故事。

(四)把宗教院校建设成为培养爱国爱教宗教界人士的前进基地

新《条例》将“宗教院校”单独列为一章,体现了政府对宗教界培养后起教职人才的高度重视。宗教能否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一个关键的因素是能否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强、道德品性美、宗教学识优、中华文化通的老中青相衔接的骨干队伍,并能涌现出高士大德的领袖人物。政府支持各宗教办好宗教院校,是支持宗教走中国化道路的重要引导工作,也是实现宗教团体和场所自我管理的必要条件。下一步,浙江省将以六所已有的宗教院校为工作平台,落实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各宗教院校科学设置政治课,明确占比需达到10%以上。出台《浙江省宗教院校教育督导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宗教院校规范办学若干意见》等,不断转变宗教院校师生的观念偏差,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二是从宗教院校的学习开始,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系统跟踪培养工作。注重选拔和培养爱国爱教的接班人,春风化雨,防微杜渐,不间断地对他们进行全过程的教育,培养他们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拥护,把他们始终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作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增强党和政府的吸引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三是全面推进宗教院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改变宗教院校在信息化建设上远远落后普通高校的现状,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化的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师资力量管理等,提升宗教院校的现代化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把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作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方法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新《条例》中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关怀。新《条例》规定: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新《条例》还对爱国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规范,为宗教团体明确自身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保障。实践证明,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是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方法。接下来,浙江省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树立法治思维、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理念,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工作,全面宣传《条例》内容,提升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的宗教工作法治意识;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实化细化举措,增强贯彻《条例》各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爱国宗教团体的关心和帮助,切实帮助宗教团体解决现实困难,包括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方面的困难,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财务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使宗教团体能够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六)把去商业化作为做好佛道教工作的重要抓手

新《条例》对遏制商业化运作有了明确规定,设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等条款。这给宗教部门开展宗教领域去商业化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浙江省宗教部门将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佛道教领域去商业化工作。一是从源头上着手,疏堵结合,防查并举,筑牢篱笆,坚决制止任何借口投资、捐建、奉献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寺院、道观,坚决制止任何带有附加条件的宗教捐赠活动。二是深入开展文明进香活动,在佛道教场所普及“三柱清香”,使这种简约且安全的朝拜理念逐渐深入信教群众内心,形成清新的社会氛围。三是充分发挥佛道教团体作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知,积极防范,坚决打击假僧假道,还宗教领域一片清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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