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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 2021- 06- 28 17: 59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宗教团体

2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三个月以上)审批

宗教教育培训

3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5

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6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批

7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前审批

8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宗教活动

9

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

1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宗教财产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三)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备案内容

业务类别

1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人员管理

2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3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4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5

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6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三个月以下)备案

宗教教育培训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监管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宗教团体

2

对设立宗教院校的监管

宗教院校监管

3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

4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监管

5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6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

7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管

8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宗教教职人员监管

9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宗教活动监管

10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11

对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监管

12

对非法传教行为的监管

13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监管

1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宗教财产监管

1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综合监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五)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六)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申诉和控告内容

业务类别

1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行政执法

2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

4

擅自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5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6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

7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

8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9

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10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11

擅自为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提供临时地点

12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

1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14

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5

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

16

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17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18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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