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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做好哪些工作?

发布时间: 2006- 01- 18 00: 00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等活动的数量逐渐增多。这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和合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内地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活跃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内地城镇的增多,活动范围的扩大,如同汉族人员到边疆民族地区经商、旅游一样,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民委于198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此系国家民委给广东省民委报告的复文,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就有关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性意见。
    (1)重视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向地各级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向当地干部和居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行“两个离不开”的教育,正确对待边疆少数民族人员到内地城镇的经商、旅游活动,充分认识这类活动的积极意义,并通过接触和交往,增加互相理解和信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诚恳、热情、欢迎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人员,防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
    (2)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由于各种原因,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对当地的治安、工商管理制度等可能不太熟悉。应当主动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自觉守法,服从行政、工商、治安、交通、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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