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们的教育是社会主义的教育,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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