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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的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13- 11- 15 00: 00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关于设立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的行政许


杭民宗准许[2013]第 7 号 

淳安县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 地[住]址: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90公社 申请的设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自 2013 11 15日至 2015 11 14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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