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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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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11-
15
00:
00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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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的行政许可
杭民宗准许[2013]第 7 号
淳安县佛教协会: 经审查,你(单位) 地[住]址: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90公社 申请的设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淳安县千岛湖龙川湾禅修中心)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自 2013年 11月 15日至 2015年 11月 14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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