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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 2018- 11- 05 00: 00 访问次数: 来源: 市民族宗教局

  一、什么是邪教

  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形成反社会的邪说,并以此作为对其成员进行精神控制的手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非法组织。

  二、哪些是邪教

  法轮功、实际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观音法门、主神教、血水圣灵、天父的儿女、常受教、主神教、新约教会等等。

  三、邪教的危害

  残害生命,侵犯人权;骗取钱财,精神控制;破坏生产,扰乱社会;侵蚀政权,践踏法律。

  四、邪教如何骗人

  (一)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二)治病、免灾诱惑人。

  (三)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玩符谶(读“趁”音,迷信的预言、预兆)等各种把戏吓唬人。

  (四)套近乎拉拢人。

  (五)小恩小惠收买人。

  (六)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五、怎样认清邪教

  邪教都谎称自己是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搞活动。邪教自称是“信神”、“信教”、“信耶稣”、“传福音”,实际上是让人信它们自己立的邪教头目,比如什么“女耶稣”、“三赎”等。一般都有下面这些特点:

  邪教偷偷摸摸到人家里“传教”,偷偷摸摸搞聚会,甚至不敢说真名,用什么“灵名”或化名。

  邪教用小恩小惠拉拢人,让人荒田、抛家、弃学去相信“神”。

  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

  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

  邪教让人把政府、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受骗群众和政府对着干等等。

  六、遇到邪教活动怎么办

  (一)不听、不信、不传。

  (二)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及时向村干部、公安机关报告。

  七、几种邪教

  (一)法轮功:“法轮功”是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发展起来的一个邪教组织。其“功法”动作主要来自于中国所功“禅密功”、“九宫八卦功”及泰国舞蹈。教主李洪志自诩是宇宙中最大的“佛”,他用佛教、道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言辞术语,欺世盗名,蛊惑群众,吹嘘“法轮大法”是最高佛法,“可以度一切人”。“法轮功”以《转法轮》等邪教书籍欺骗群众,鼓吹可以“消业”、“圆满”、“上天国”,主张生病不吃药、不就医,酿成了许多人员悲剧。1999年7月,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

  (二)呼喊派:“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教主李常受,因聚会时集体大声重复呼喊“哦,主”、“阿门”、“阿利路亚”等而得名。“呼喊派”宣传品有数十种之多,如《活在灵中》、《国度的操练》、《神的建设》、《灵与生命》等。“呼喊派”歪曲基督教教义,妄称是“基督是我,我是基督”,宣扬“世界末日”,煽动信徒不要耕种,不要建造房屋,不要娶嫁等。“呼喊派”邪教声称有三大敌人,即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共产党、人民政府,宣称要“把教会组织起来,与共产党和政府对抗到底”、“建立常受基督国”等。

  (三)实际神:“实际神”又称为“东方闪电”、“全能神”,以《东方发出的闪电》、《话在肉身的显现》为经典。“实际神”宣扬耶酥已变成肉身,第二次降临人世,以一个东方少女的肉身降临出现等观点。“实际神”有一整套歪理邪说,政治企图明显,矛头直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际神”活动诡秘,采用特务化的活动方式,骨干人员单线联系,异地交流任职,使用化名,聚会地点临时通知,内部有一套暗语,如“大红龙”指“共产党政府”,“小红龙”指公安机关,“车间主任”指“小区带领”,“奶粉”指宣传品等。

  (四)观音法门:“观音法门”是由在台湾的英籍华人释清海创立的。“观音法门”没有系统的经典,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其观点大多是释清海根据个人的理解和需要,对其他宗教观点的阐释。释清海自称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阿拉真主等。

  八、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一)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而邪教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

  (二)宗教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而邪教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

  (三)宗教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而邪教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

  (四)宗教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而邪教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五)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邪教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徒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

  (六)宗教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而邪教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九、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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