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场所活动管理办法》,我委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3】33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形如下:
一、将附件《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五、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由“1、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处2-5万元的罚款。”修改为“1、情节轻微,未造成负面影响且未取得非法财物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2、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将附件《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十九、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三项,由“3、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该规定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停办。”修改为“3、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该规定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停办。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民宗发【2023】33号)同步失效。
附件: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浙江省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